农村低保家庭各类收入核算办法
●农业经营收入:按从事种植业的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计算纯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工资、薪金收入:根据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农民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最低工资计算。
●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转移性收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减。
●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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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至1640元
本报讯 (记者 程慧)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低保处获悉,我市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1640元/人年,目前补发工作已经开始,9月底前将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目前,我市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是1200~1400元/人年,在册五保户共4344人。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精神,我市今年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我市将按新标准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供养金。1~3季度已按原供养标准发放供养金的区县,将按新标准重新核算,差额部分要于9月底前发放到五保户手中。